天津工业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津工业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以天津工业大学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知识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加快推动高水平特色工业大学建设的步伐及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联谊会在天津工业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主管部门为天津工业大学党委统战部,联谊会接受上级统战部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联谊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二)引导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发挥会员智力优势,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四)举办联谊、文化交流、社会考察和社会公益等各类活动;
(五)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积极为学校和天津市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士。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天津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遵守天津工业大学校规校纪;
(二)拥护联谊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联谊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代表性, 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
(五)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有关单位、部门或会员推荐,或经党委统战部与各方协商酝酿并征求本人同意;
(二)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报党委统战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活动;
(三)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获得联谊会提供的服务;
(五)可自由退会。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为联谊会加强与各界党外人士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向联谊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不保留会员资格。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联谊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联谊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谊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统战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提出联谊会章程修订草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经过学校党委统战部审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理事会的重要决议。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联谊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第二十条 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会长因外出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联谊会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6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谊会理事会。